江苏达海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圣天集团永胜管件有限公司、江苏达海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930民初1956号
原告:河北圣天集团永胜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辛店镇东满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72164587X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孟村回族自治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达海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佳木斯路**白玉兰环保广场21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37099420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圣天集团永胜管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达海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河北圣天集团永胜管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圣天集团永胜管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圣天集团永胜管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圣天集团永胜管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程孟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