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达海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达海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3627号
原告:***,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被告:江苏达海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世纪大道999号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37099420F。
法定代表人:陈卫新,: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达海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邹立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窦亚楠
书 记 员 高善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