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12民初2437号
原告:上海声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560166236A,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江场西路1577弄7号1层12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达海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37099420F,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世纪大道999号6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声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达海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声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2元,减半收取计18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