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执6616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沪0113执66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达海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世纪大道999号6层。
被执行人:财跃云计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6号1幢。
被执行人:***,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江苏达海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财跃云计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3民初8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苏达海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财跃云计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782,000元及利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财跃云计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其开设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泰隆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的期限为2022年9月19日至2023年9月18日,但余额极少。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美丰路88弄138号202室房产已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正式查封,审理中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对上述房产轮候查封。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XX大道XX号XX花园XX栋XX**XX层XX室予以查封,查封的期限为2022年11月29日至2025年11月28日。上述两套房产均已被设立抵押权。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8,166.58元,并对被执行人开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等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的期限为2022年9月19日至2023年9月18日。本院通过点对点和总对总系统查询,未查询到两被执行人有车辆、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将被执行人财跃云计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均设有抵押权,并被其他法院正式查封或处置价值不高,且两被执行人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珮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