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日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天津华惠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保54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昆山日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宋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刚,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华惠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刘凯声,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昆山日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华惠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津0103民初5417号之一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下价值38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博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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