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日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昆山日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保515号
申请人:昆山日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盛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0678001B。
法定代表人:杨宋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刚,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98413198。
法定代表人:杨浩,董事长。
申请人昆山日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541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郡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仲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