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日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昆山日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03执保517号
申请人昆山日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541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郡
书记员 韩仲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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