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03执保55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昆山日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津0103民初5418号之一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价值43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