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日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03民初5418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昆山日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1)津0103民初541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0000元的存款或相应数额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21年4月19日,本院作出(2021)津0103民初5418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且原告昆山日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鉴于本案已经调解结案,故申请解除对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昆山日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0000元的存款或相应数额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牛卫锋
法官助理刘婷婷 书记员苗安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