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华泰尔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腾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华泰尔装饰有限公司、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481民初6415号
原告:苏州腾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路216号东创科技园1幢B1楼B56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570356981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环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华泰尔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40695514R。
法定代表人:钱文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丁桥镇镇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55906775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腾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华泰尔装饰有限公司、*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苏州腾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明确表示不会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腾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