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财保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北路299号(吴中大厦2609-2611室)。
法定代表人:钱文娟。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6月28日出生。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147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装饰有限公司、***所负债务较大、资产状况不明,有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本案今后无法执行,应及时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147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978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