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4991号
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北路299号(吴中大厦2609-2611室)。
法定代表人:钱文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钓鱼台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装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 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