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07民初3741号
申请人:杜某,女,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钱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杜某与被申请人苏州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杜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43415.9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43415.9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许盛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