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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华泰尔装饰有限公司与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9民初10157号之一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华泰尔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华泰尔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华泰尔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8月29日依法冻结了被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430000元。因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华泰尔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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