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雅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5545***与苏州雅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5545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2日生,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裕华,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雅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中山路3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32052971。
法定代表人:陈金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雄,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雅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雅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俞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