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雅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7315***与苏州雅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7315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裕华,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雅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中山陆3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32052971。
法定代表人:陈金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婷,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雄,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雅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5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叶翌晨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孟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