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苏和田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联安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宁裁字第623-0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和田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南京联安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南京联安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