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联安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京联安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7民初1386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联安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京联安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
***诉称,被告承接南京卧龙湖置业有限公司装修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内部承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了内部承包责任书和工程质量保修书,原告所完成的工程已经交付或通过竣工验收,工程价款已经审定,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352034元及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南京联安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告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并不是工程结算款的多少,而是原告将被告返还的利息是否应计入双方结算总额中的争议,因此本案并非工程款的纠纷而应是欠款纠纷。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该由被告住所地即南京市秦淮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请是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该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围,应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且本案不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南京联安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葛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