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豆豆蚁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南京豆豆蚁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江苏逗逗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8民初1039号 原告:南京豆豆蚁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0,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05号中环国际广场1719室。 法定代表人:高翛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逗逗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891MA20JMR30N,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济南路16号******5幢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豆豆蚁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南京豆豆蚁公司)与被告江苏逗逗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江苏逗逗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豆豆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江苏逗逗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豆豆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6945868号“豆豆蚁”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原告第6945868号“豆豆蚁”商标近似的“逗逗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主管机关申请变更公司名称;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4208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享有第6945868号“豆豆蚁”商标专用权。 2008年9月9日,原告在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书籍出版;录像带发行;节目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健身俱乐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商标,2010年11月7日获得核准注册,注册号为6945868,商标专用期经续展至2030年11月6日。 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在位于淮安市××路******小区门口的“逗逗蚁国际早教”机构的门头、前台、墙面、***报、报名缴费微信二维码、课程表、员工服饰等处使用的“逗逗蚁”商标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豆豆蚁”商标高度近似,被告提供的服务属于“***”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在位于淮安市**国际中心一期1号楼二单元108室的“逗逗蚁国际早教”机构的门头投影机、门贴、窗户、墙壁、***报等处使用的“逗逗蚁”商标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豆豆蚁”商标高度近似,被告提供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在微信公众号“逗逗蚁国际早教”、抖音号“江苏逗逗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中,对该早教机构进行宣传时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豆豆蚁”高度近似的“逗逗蚁”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在“逗逗蚁国际早教”的日常经营和广告宣传中对“逗逗蚁”的使用已经构成商标性使用,“逗逗蚁”商标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豆豆蚁”商标高度近似,被告提供的服务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豆豆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告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且,被告曾与原告就***设计合同进行磋商,明知原告“豆豆蚁”商标的存在,仍然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之高度近似的“逗逗蚁”商标,具有故意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主观恶意。 三、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逗逗蚁”的行为极易引人误认其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原告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豆豆蚁”高度近似的“逗逗蚁”的行为,极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原告存在投资、合作关系等特定联系。被告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豆豆蚁”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借助了“豆豆蚁”作为商标长期使用、宣传积累的商誉,造成了市场的混淆,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被告使用“逗逗蚁”商标的行为构成故意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江苏逗逗蚁公司辩称:一、被告对原告享有第6945868号“豆豆蚁”商标专用权无异议,但被告在经营中使用包含“逗逗蚁”相关标识的使用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如下:1.被告在经营中使用的标识包含:汉字“逗逗蚁·国际早教”、英文标识“funnyants”,以及两只对面站立的蚂蚁。上述标识中虽包含“逗逗蚁”文字,但该文字本身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豆豆蚁”存在明显区别,该文字仅是该标识的一小部分,不属于突出使用之情形,且被告使用的整体标识与原告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不具有相似性,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行为。2.原告享有的第6945868号“豆豆蚁”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为第41类,而被告提供的系第43类4304群组的“**服务”,二者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告并未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关标识,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行为。3.基于***、**服务的法定区别,***、**服务地域性极强的属性,“豆豆蚁”商标在***服务中的影响力,以及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的明显差异,被告使用相关标识不会导致社会公众混淆误认。4.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在被告使用含有“逗逗蚁”的标识之前曾实际使用第6945868号“豆豆蚁”商标。 二、被告使用含有“逗逗蚁”内容的相关标识,并不具有攀附恶意。1.在被告进行企业登记时,需提供一组企业名称由登记系统依次筛选,被告工组人员依次提供数个备选名称筛选才确定了被告企业名称,被告企业名称的确定存有机缘巧合成分,并非被告故意攀附原告企业名称形成。2.原告享有第6945868号“豆豆蚁”商标专用权,但并未通过使用或宣传使该商标产生较强的显著性、影响力和识别力。无论在***类,还是**服务中,该商标均不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不可能因攀附商誉目的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逗逗蚁”。3.被告使用的含有“逗逗蚁”内容的相关标识,整体上与原告商标并不相同或类似,且在收到诉讼文件后即自行申请注销企业登记,意图消除影响,在一定层次上可反映出并不具有攀附恶意。 三、原告主张被告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不能成立。原、被告为不同行业,没有任何竞争关系,被告与“沭阳县豆豆蚁儿童之家***”处于不同区域,完全不可能形成竞争,且在**服务中“豆豆蚁”商标不具有较高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被告攀附该商标不可能提高自身竞争力。故,被告并非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逗逗蚁”,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原告主张赔偿的损失数额过高。1.原告主张赔偿的数额与其商标的声誉、可能遭受的损失、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可能获得的利益等因素不相适应,明显过高。2.原告主张的“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费用,不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庭审质证。根据双方出具的证据,本院对双方无异议事实认定如下: 2008年9月9日,原告南京豆豆蚁公司在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书籍出版;录像带发行;节目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健身俱乐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商标,2010年11月7日获得核准注册,注册号为6945868,商标专用期经续展至2030年11月6日。 被告江苏逗逗蚁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6日,核准日期为2021年5月17日,经营范围为:0-3岁以下幼儿看护、照看服务;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培训等。被告江苏逗逗蚁公司提供的系第43类4304群组的“**服务”,为经营需要,被告在其经营地址淮安市××路******小区门口的“逗逗蚁国际早教”机构的门头、前台、墙面、***报、报名缴费微信二维码、课程表、员工服饰等处使用“逗逗蚁”商标。另外,在淮安市**国际中心一期1号楼二单元108室开办了**分园,在该分园的“逗逗蚁国际早教”机构的门头投影机、门贴、窗户、墙壁、***报等处均使用“逗逗蚁”商标;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逗逗蚁国际早教”、抖音号“江苏逗逗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中,对该早教机构进行宣传时也使用“逗逗蚁”商标。原告认为,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及广告宣传等经营过程中多处使用的“逗逗蚁”商标,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豆豆蚁”商标高度近似,而且被告提供的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使用的“***”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原告为证明其实际使用其注册的“豆豆蚁”商标,在沭阳县使用其“豆豆蚁”商标注册登记了“沭阳县豆豆蚁儿童之家”***,该***占地面积2200平方米,每年招生250人左右,该***曾获得宿迁市优质***荣誉,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原告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合计43120元,其中律师代理费30000元,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公证费5500元,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公证费2080元,公证代理费4500元,鉴证咨询费1040元。被告质证认为原告的相关维权费用不具有合理性,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另查明,被告收到本院送达的相关诉讼材料后,曾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其经营的涉案公司营业执照,在公示期内,因原告提出异议,致注销行为中止。 以上事实,有工商信息查询单、当事人提供的相关图片、(2021)苏宁南京证字第26493号、26494号、26495号公证书、(2021)苏宁钟山证字第8009号、8010号公证书、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代理费发票、公证费及公正代理费发票及当事人**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豆豆蚁公司核准注册的第6945868号“豆豆蚁”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受保护,有权禁止他人未经授权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该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江苏逗逗蚁公司在经营中使用包含“逗逗蚁”相关标识与原告南京豆豆蚁公司注册的“豆豆蚁”商标存在读音相同、字形近似,而且被告提供的“**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及经营过程中突出使用“逗逗蚁”相关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本案中,被告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逗逗蚁”作为企业名称,并在经营场所及经营过程中突出使用“逗逗蚁”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原告存在投资、合作等特定联系,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意图,既侵犯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常竞争。因原告提供的被告收益和维权费用的相关证据,被告不予认可,对原告的损失适用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对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未提供直接有效证据、被告侵权行为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采取公证取证、聘请律师参与诉讼等费用的合理性等因素,酌定被告因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逗逗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南京豆豆蚁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第6945868号“豆豆蚁”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江苏逗逗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变更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逗逗蚁”字样相同或相近的标记; 三、被告江苏逗逗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豆豆蚁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000元; 四、驳回原告南京豆豆蚁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2元,由原告南京豆豆蚁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142元,被告江苏逗逗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62×××65)。 审 判 长  丁 然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 助理  董 杰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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