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33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民金,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西固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山丹街116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王民金因与兰州市西固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2)甘0104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2)甘0104民初1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民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23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 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