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13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市西固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山丹街1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西固区林场,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西固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林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州市西固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市西固区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2)甘0104民初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2)甘0104民初1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兰州市西固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石 林
审 判 员 张煜枫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