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西固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兰州市西固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尹**、甘肃永昌北海子华易文化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民终2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西固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山丹街116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速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甘肃永昌北海子华易文化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东关大道(县环保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上诉人兰州市西固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尹**,原审被告甘肃永昌北海子华易文化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2)甘0104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2)甘0104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兰州市西固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4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关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雒 璇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元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