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04民初3632号
原告:甘肃文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1254号(兰州国际家居建材博览城B1区22幢2**806-808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兰州市西固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为兰州市西固区山丹街116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文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市西固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甘肃文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文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文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250元,由原告甘肃文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