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雅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雅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江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执恢6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雅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江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子贵,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雅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江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冻结期限为三年。但经与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被执行人暂无商品房预售资金;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连云港江南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连云港鸿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股权,查封期限为三年。但连云港鸿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股权处置价值不大;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连云港江南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网签在案外人嵇胜勇名下的位于金陵世纪广场1幢1单元1713室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拟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并选定鉴定机构,但鉴定机构以单套房产消防、水电工程量无法量化,无法评估房产市场价值为由,申请退案。故金陵世纪广场1幢1单元1713室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上述财产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刘   永   峰
审 判 员  刘      健
审 判 员  杨      路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涛书记员朱庭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