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雅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570江苏雅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香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703民初1570号
原告江苏雅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香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雅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香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雅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13元,减半收取11156.5元,由原告江苏雅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强 劲
法官助理  张晓敏 书 记 员  李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