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雅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289江苏雅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东海县中易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2民初3289号
原告:江苏雅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2-6号东盛阳光大厦2702号。
法定代表人:李人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乃久,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中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街道自清路8号。
法定代表人:赵登攀。
原告江苏雅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中易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雅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海县中易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5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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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吴 鹏
审 判 员  王 涛
审 判 员  侯书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 跃
书 记 员  刁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