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雅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24民初686号
原告:***,男,1972年2月9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化隆县。现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吾悦广场S1-1087号。
被告:***,男,1995年2月14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隆回族自治县。
第三人:江苏雅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2-6号东盛阳光大厦2702号办公。
法定代表人:李入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江苏雅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5元,减半收取计6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石小平
审判员 马忠贤
人民陪审员 韩建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赛中姐
书记员 何桂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