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682执5116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亮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筑微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的(2019)苏0682民初56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南京筑微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前给付南通市亮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1000元。如南京筑微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付款,则须另行承担违约金3万元,南通市亮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工程款未付部分及违约金3万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双方本案其他无争议。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南通市亮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受理后,由孙庆峰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71000元,违约金30000元,执行费2915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自动履行30000元。本院(2019)苏0682执5000号高荣琪申请执行南通市亮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裁定扣划本案执行款20992元。本院收取执行费2915元,余款6093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4、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关门歇业,未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行踪。
5、发函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居委会调查,未反馈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6、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南京筑微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汽车、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以上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进程告知书、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2019)苏0682民初56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周 君
审判员 汤雪飞
审判员 张 鑫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