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筑微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亮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筑微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创投资南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682民初133号之一
原告南通市亮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筑微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创投资南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通市亮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筑微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创投资南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亮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筑微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创投资南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0元,由原告南通市亮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宗志强
法官 助理  孔德莱 见习书记员  吕 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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