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筑微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京筑微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83执35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 被执行人:南京筑微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筑微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83民初57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一、南京筑微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租金及利息共计40000元,此款南京筑微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之前付清给***;二、如果南京筑微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需承担违约金10000元,***有权就南京筑微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的款项并附加违约金10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南京筑微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预交,被执行人于2019年10月30日之前将此款支付给***)。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2019年12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传票等执行材料。 二、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10日、2020年5月8日、2020年5月25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人民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2月14日、2020年5月25日本院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工商、地税、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苏A×××××号车辆,本院已经查封,因未能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执行人员到句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执行人员到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 五、本案履行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六、2020年5月25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作终本谈话,告知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总表,句容市、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执行决定书,失信被执行人通知书,照片,终本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找到的财产依法采取了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朱 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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