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91民初400号
原告:江苏千色花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大庆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刘红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章蕊,江苏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段家坝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治洲,连云港市海州区新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润科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花果山大道17号科技创业城3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孟凡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德波,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兵,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千色花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润科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千色花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千色花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千色花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千色花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承君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许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