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706执465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千色花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海州区大庆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刘红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蒙古族,住**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港康美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港铁玩公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2-19-23室。
法定代表人:林勇,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千色花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港康美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落实,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及机动车等财产状况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秦立刚
审 判 员 宋世安
代理审判员 龚 政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