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江苏千色花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女,1971年2月16日生。
原告江苏千色花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色花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千色花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千色花公司诉称,2008年,原告为被告装饰酒店,工程完毕后,双方进行结算,工程尾款为9万元,并约定2008年10月5日前付清。但至今被告尚欠原告37000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1、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2、该款项系质保金,该装修工程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才扣下该款项。3、原告在被告处就餐,还有1万余元账单在被告处,原、被告双方说好以就餐账单冲抵工程款。
经审理查明,2008年初,原告为被告所经营的进行装饰装修。2008年7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装饰工程结算单,其中载明:2008年4月18日,该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尾款经双方协商总计为人民币9万元。其中工程质量提留款计人民币3.5万元,由甲方(被告)在一年内付清。尾款计人民币5.5万元,甲方(被告)在2008年10月15日前付清。2009年7月31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其中载明:欠千色花工程装修尾款37000元,***饭账费用后期对账冲其尾款(费用从装修尾款中扣除)。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装饰工程结算单、欠条等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经营的酒店进行装饰装修,被告应该按约定给付工程款。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37000元欠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在被告经营的酒店就餐未结账,双方约定用就餐费用冲抵工程尾款,尚有1万余元账单未冲抵的辩称,因被告并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对被告的这一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千色花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欠款37000元。
案件受理费用7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9094。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