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1民初13022号
原告:常熟市景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李闸路2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86318685C。
法定代表人:王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健,常熟市虞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0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原告常熟市景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常熟市景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景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熟市景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常熟市景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