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上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皋市广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南通市上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682执5231号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广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上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许爱红、王荣、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82民初3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南通市上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皋市广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本息7718802.4元(含诉讼费38890元)。二、对上述第一项如南通市上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许爱红、王荣、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承担五分之一的还款责任。三、案件受理费32915元,由南通市上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332元,由许爱红、王荣、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58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广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受理后,由沈飞宇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7718802.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915元,执行费65994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及全省网络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8361元,已扣划并转付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3、执行中,本院另案处置了被执行人**、许爱红名下位于如皋市××街道××湾××室不动产,本案参与分配得执行款689827元,扣除案件受理费,已将执行款590918元发放申请执行人。 4、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荣名下苏F×××**号车辆,已通过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处置,且已18万元成交,扣除执行费、拍卖费及买受人垫付的费用,剩余款项111836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查封了被执行人许爱红名下苏F×××**号、苏F×××**号车辆,已于2020年11月2日扣押苏F×××**号车辆,已启动处置程序,苏F×××**号车辆未能实际扣押。 5、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如皋市××××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3月2日至2023年3月1日)。 6、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荣购买的登记在如皋绿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如皋市城北街道××新村××室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9月3日至2023年9月2日)。 7、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8、2020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反映,关于未执行到位部分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万元,在2021年6月1日前结清全部余款。二、在上述还款期间,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暂不处置被执行人王荣名下资产。三、如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原执行依据就未偿还部分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本案实际执行到位711115元,执行费65994元,案件受理费32915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能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8361元,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许爱红名下位于如皋市××街道××湾××室不动产的拍卖款689827元,查封且处置了被执行人王荣名下苏F×××**号车辆,且以18万元成交,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案件受理费、过户产生的必要费用等,已将执行款711115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查封了被执行人许爱红名下苏F×××**号、苏F×××**号车辆,苏F×××**号车辆未实际扣押,已启动对F890VT号车辆的处置程序,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如皋市××××组不动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荣购买的登记在如皋绿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如皋市城北街道××新村××室不动产,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暂不处置上述不动产。综上,本院实际执行到位711115元,执行费65994元,案件受理费32915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虽然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因双方约定履行的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2019)苏0682民初3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君 审判员 张 鑫 审判员 沈飞宇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