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6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南通市上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王荣。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市上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682民初42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南通市上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欠款20万元,分期履行: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10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此款直接汇至***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户名:***,卡号:62×××93)。二、如南通市上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任一期不能按约足额履行,需另行承担违约金4万元,且自其逾期之日起,***有权就20万元中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4万元一并申请法院执行。三、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处理结束,其他无争议。四、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南通市上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垫付,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并给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后,由常雪萍执行,由张荣鑫负责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200000元,违约金40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3532元(未预缴)。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且分散于多家银行,无保险、有价证券信息。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了高消费。
5.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但未能找到该公司。
6.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21)苏0682民初42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常雪萍
审 判 员 蒋**
审 判 员 孙福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 柳
书 记 员 杜晓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