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上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皋市广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南通市上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2财保20号
申请人:如皋市广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如皋市如城镇许庄村4组。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南通市上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如皋市如城镇华市路8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8年6月13日生,住所地:如皋市。
被申请人:***,女,1978年6月4日生,住所地:如皋市。
被申请人:**,女,1976年2月2日生,住所地:如皋市。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上述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7718802.4元整,或查封其他等额的财产或相应的财产权益。
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南通市上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于2017年9月1日、2017年9月10日分别向中国工商银行如皋支行借款300万元、500万元,借期为一年,由申请人等为其担保。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南通市上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偿还,中国工商银行如皋支行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申请人如皋市广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为偿还7718802.4元整。
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法定义务,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和如果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述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7718802.4元整,或查封其他等额的财产或相应的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