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82执209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住所地如皋市。
负责人章衡。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管怀建,男,1977年1月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南通市上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花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市智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恒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公司自建房屋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女,1995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管怀建、南通市上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智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恒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682民初32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管怀建偿还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借款本金64.8万元,分期给付:于2018年5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于2019年4月5日前偿还10万元,于2020年4月5日前偿还10万元,于2021年4月5日前偿还10万元,于2022年4月5日前偿还10万元,于2023年4月5日前偿还14.8万元。管怀建自2018年4月起至2023年4月5日,每月20日偿还借款利息(以管怀建欠款数额为本金,按年利率11.2%计算);二、南通市上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智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恒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就未偿还借款本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5155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175元,由管怀建承担。(此款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已垫付,管怀建、南通市上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智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恒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5日一并向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支付,如因对方违约导致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提前申请执行,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有权就该部分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因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受理后,由**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4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155元,保全费4020元,执行费8004元(未预缴)。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等,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通市上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智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恒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能送达,后本院张贴公告送达了上述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已于2018年5月28日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下15个银行账户,***名下2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保险、有价证券等信息。被执行人***2019年8月21日、2019年8月26日合计向本院缴纳案款107191.29元,本院在扣除执行费8004元后将余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汽车的两辆,**名下有车牌号沪C×××××汽车一辆。本院已于2019年8月1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下车牌号为*******、*******汽车两辆,查封期限两年,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表示**名下的车辆年代较久,价值较小,暂不要求查封。
4、本院通过法院“总对总”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向自然资源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下位于如皋市××花园××室的不动产,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依法予以查封,上述不动产于2019年1月29日设立抵押权,抵押结束日期为2022年1月28日,抵押金额为206.95万元,因本院网络询价的市场价为1903088元,且有案外共有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处置价值较小,暂不要求拍卖处置上述不动产。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如皋市××街道浅水××室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本院另案(2019)苏0682执2972号拟拍卖处置,本案待参与分配。
5、依职权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
6、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本院至被执行人南通市上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智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恒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这三家公司大门紧闭,早已不在经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其他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要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本院通过执行谈话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以上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公告、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682民初3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周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