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上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皋市广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南通市上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682民初3574号
原告:如皋市广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许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如皋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市上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花市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6月13日生,住如皋市。
被告:***,女,1978年4月4日生,住如皋市。
被告:**,女,1976年2月2日生,住如皋市。
被告: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如皋市吴窑镇人民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万久全。
原告如皋市广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益公司)与被告南通市上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林公司)、**、***、**、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全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林公司、***、**、万全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上林公司与被告**偿还原告代为清偿的借款人民币7718802.4元;2、被告上林公司与被告**不能清偿的部分,被告***、**、万全公司分别向原告偿还五分之一;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17年9月1日和2017年9月10日,被告上林公司因经营之需向中国工商银行如皋支行分别借款300万元和500万元,借期一年,原告广益公司与被告**、***、**、万全公司为该两笔借款担保,并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此后,中国工商银行如皋支行按约向被告上林公司支付了全部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上林公司未能按约还款。后经法院调解,原告作为担保人代被告上林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如皋支行还款7718802.4元。另,被告**出具说明,承诺该借款本息待广益公司代上林公司偿还后,由其本人全额偿还给广益公司。因原告广益公司已代偿还7718802.0元借款,四被告未向原告履行相应的偿还责任,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称,对原告的诉讼金额无异议,但因为经营不善,无力偿还。
被告上林公司、***、**、万全公司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日,被告上林公司作为借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作为贷款人共同签订《小企业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借款金额5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7年9月4日起至2018年9月3日止)。每笔借款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每笔借款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浮动幅度为179个基点。每笔借款提款后借款利率按3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本借款的担保为最高额担保。保证人:如皋市广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日,如皋市广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如皋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基础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保证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扣划保证人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及分支机构处的所有账户中的款项以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2017年9月11日,被告上林公司作为借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作为贷款人共同签订《小企业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借款金额300万元。借款期限9个月(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每笔借款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每笔借款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浮动幅度为179个基点,每笔借款提款后借款利率按3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本借款的担保为最高额担保。保证人:如皋市广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日,如皋市广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如皋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基础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保证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扣划保证人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及分支机构处的所有账户中的款项以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上述合同签订后,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如皋支行按约于2017年9月4日和2017年9月18日分别向被告上林公司的银行账号(11×××22)汇入人民币500万元和300万元。同日,被告上林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如皋支行出具借款借据各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上林公司未能按约还款。2018年,经法院调解,被告上林公司与工商银行如皋支行达成还款协议,原告广益公司、被告**、***、万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工商银行如皋支行为此支付诉讼费38890元(含案件受理费33890元、保全费5000元)。2019年2月22日,被告**向原告广益公司出具说明一份,承诺被告上林公司所欠中国工商银行如皋支行贷款本息762.83万元(截止2019年2月20日),待原告广益公司代为偿还后,由其本人全额偿还给原告广益公司。2019年3月6日,原告广益公司代被告上林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如皋支行还款本金200000元。2019年3月20日,原告广益公司代被告上林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如皋支行还款7518802.4元(包括本金6959561.9元、利息520350.5元,诉讼费保全费38890元),合计还款7718802.4元。
以上事实有《小企业借款合同》、《保证合同》、(2018)苏0682民初7767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书写说明一份、转账凭证、借款借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原告广益公司作为被告上林公司向工商银行如皋支行借款800万元的连带保证人,在被告上林公司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代其偿还借款本息及诉讼费7718802.4元,符合三方签订的《小企业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的约定。根据该合同约定及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上林公司进行追偿。因此,原告主张要求被告上林公司偿还其代还款本息及诉讼费7718802.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向原告广益公司出具说明,承诺由其本人代被告上林公司向原告广益公司履行全额偿还给责任的行为系债务加入,故原告要求被告**与被告上林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同一债务由两个以上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原告广益公司主张要求被告万全公司、***、**各承担五分之一的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通市上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如皋市广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本息7718802.4元(含诉讼费38890元)。
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对上述第一项如被告南通市上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告***、**、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承担五分之一的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32915元,由被告南通市上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332元,由***、**、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5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83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审判员金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唐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