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渝0112民初20132号
原告:南京天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和燕路63-20号1层10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90427200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177号雨田商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68937549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南京天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擎公司)与被告重庆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苏宁公司立即向天擎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共计26408.61元;判令苏宁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天擎公司与苏宁公司双方签订了关于重庆渝北区××号的《消防施工合同》。《消防施工合同》约定,由天擎公司负责该店1-3F消防改造工程,承包方式按实结算,开工日期2020年3月12日,竣工日期2020年4月25日,合同价款为510399元,最终以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认可的结算审计价为准。《消防施工合同》第9.2条约定,合同签订且工程进场正式开工,支付合同价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的20%,工程结算审计后,按结算审计价付至95%,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无质量问题的,支付审计价的最后5%至审计价格的100%。《消防施工合同》签订后,天擎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规定的施工义务,同时也按照要求配合验收等。根据约定,已达质保金返还条件,苏宁公司应当支付至审计价款的100%。经多次沟通协商,苏宁公司依然未支付质保金26408.61元。天擎公司认为,《消防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天擎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的相关义务,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并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结算审计,天擎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苏宁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示。对消防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审核单、发票、工程款明细表等,因与原件核对无异或能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并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3月,苏宁公司(甲方)与天擎公司(乙方)双方签订了关于重庆渝北区××号××店的《消防施工合同》。《消防施工合同》约定,由天擎公司负责该店1-3F消防改造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开工日期2020年3月12日,竣工日期2020年4月25日,合同价款为510399元,乙方如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或增加的设备材料多于本合同的约定或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件,甲方在决算中进行调整。第9.2条约定,工程合同签订且工程进场正式开工十日内,支付合同价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的20%;工程结算审计后,按结算审计价付至95%;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后一年无质量问题且工程审计结算完成,支付结算审计价剩余5%工程质保金。合同还对其他方面进行了约定。
《消防施工合同》签订后,天擎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规定的施工义务。双方形成了《工程结算审核定单》,该结算单显示最终结算金额528172.23元,备注施工工期:2020年3月12日-2020年4月25日。天擎公司已向苏宁公司开具了足额的发票。
另查明,天擎公司具备案涉工程的施工资质。
本院认为,天擎公司与苏宁公司之间签订的消防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天擎公司已经完成了案涉工程的施工且双方完成了结算,天擎公司有权主张工程款。本案中,案涉工程于2020年4月25日竣工,质保金已达到退还条件,苏宁公司应当支付结算审核价款5%的质保金,即26408.61元(528172.23×5%)。对天擎公司要求苏宁公司支付质保金26408.6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天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26408.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09元,由被告重庆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