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503民初1148号
原告:南京天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和燕路63-20号1层108-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保安路13号百货大楼1-3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天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南京天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天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