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33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顺程腾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昆明路金沙公馆北门1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付15号9号楼2**25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河湟(互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甘肃现代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青城山路商业服务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上诉人甘肃顺程腾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甘肃现代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64元,退还甘肃顺程腾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静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