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19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现代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青城山路商业服务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政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青城山路商业服务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永登县兰州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宁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现代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环境公司”)、兰州市政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8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志娟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