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现代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现代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19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现代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青城山路商业服务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政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青城山路商业服务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永登县兰州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宁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现代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环境公司”)、兰州市政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8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志娟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