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现代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百泰商贸有限公司与甘肃现代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191民初1168号 原告:甘肃百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现代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甘肃百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泰公司)与被告甘肃现代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现代环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现代环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现代环境公司向百泰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60977.71元并支付违约金3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现代环境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3月2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百泰公司向现代环境公司提供蠓纹、盘螺、高线等钢材。现代环境公司在货到验收后60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如逾期付款现代环境公司每日按货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三向百泰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合同签订后,百泰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和3月28日共向现代环境公司提供了价值160977.71元的钢材。后经多次催要现代环境公司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现代环境公司辩称,对百泰公司诉请的货款总额不予认可,供货总金额实际为110500元,且现代环境公司不应承担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3月25日,百泰公司与现代环境签订了《钢筋购销合同》,约定百泰公司向现代环境公司提供蠓纹、盘螺、高线等钢材;合同总价款为110500.5元;现代环境公司在货到验收后60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如逾期付款现代环境公司每日按货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三向百泰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最高不超过2%。合同签订后,百泰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和3月28日共向现代环境公司提供了价值160977.71元的钢材,现代环境公司现场负责人***在销货清单上签字。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购销合同、销货清单证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百泰公司与现代环境公司签订的《钢筋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购销合同签订后,百泰公司依约向现代环境公司供应了货物,现代环境公司亦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百泰公司实际的供货量为多少。对此,百泰公司主张实际供货量为160977.71元,现代环境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实际供货量为110500.5元。从庭审调查情况看,百泰公司将货物运送至现代环境公司指定地点,现代环境公司验收后进行签字备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现代环境公司在对现场负责人***签字的销货清单以及百泰公司所主张的供货金额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其应当提交自己备案的签收资料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但现代环境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其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百泰公司要求现代环境公司支付160977.71元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现代环境公司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涉案购销合同的约定,现代环境公司支付的资金占用费最高不超过总金额的2%,即现代环境公司应向百泰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3220元。 综上,百泰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甘肃现代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甘肃百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0977.71元及资金占用费3220元; 二、驳回甘肃百泰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80元,由甘肃现代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 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