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尼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甘3022民初525号
原告卓尼宏建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2、甘肃港东建筑安装机械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卓尼宏建砼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卓尼宏建砼业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卓尼宏建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94元,减半收取计3747,由卓尼宏建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明
审 判 员 关 睿
审 判 员 杨班么草
法官助理 冯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