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港东建筑安装机械化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陇西县鹏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东建筑安装机械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甘1122执70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陇西县鹏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建筑安装机械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1122民初127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00000元,案件受理费6170元,负担执行费5993元。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部分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但无法实际控制处置不能。本院在房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通过保险公司与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与基金。执行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网络查控反馈信息、财产查询清单、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继杰 审判员  杨 铭 审判员  杨满义
书记员  陈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