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港东建筑安装机械化有限公司

兰州烽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港东建筑安装机械化有限公司、史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甘0104执恢42号
兰州烽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港东建筑安装机械化有限公司、史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3)兰民二终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甘肃港东建筑安装机械化有限公司支付兰州烽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钢材款568370.17元及迟延履行金39795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6881.5元,法院专递费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共计7631.5元,由甘肃港东建筑安装机械化有限公司承担。二审超额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213元,退还甘肃港东建筑安装机械化有限公司。”因义务人甘肃港东建筑安装机械化有限公司、史某某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兰州烽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港东建筑安装机械化有限公司、史某某在金融机构存款694047.75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694047.7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泳霖 审判员  梁启刚 审判员  马钰淇
书记员  张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