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甘0104执恢42号之一
兰州烽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港东建筑安装机械化有限公司、史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3)兰民二终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甘肃港东建筑安装机械化有限公司支付兰州烽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钢材款568370.17元及迟延履行金39795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6881.5元,法院专递费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共计7631.5元,由甘肃港东建筑安装机械化有限公司承担。二审超额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213元,退还甘肃港东建筑安装机械化有限公司。”因义务人甘肃港东建筑安装机械化有限公司、史某某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兰州烽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甘肃港东建筑安装机械化有限公司、史某某等财产信息;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依法从被执行人甘肃港东建筑安装机械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中扣划20200元至我院专户,案款已发还申请人;申请人兰州烽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参与分配,得到受偿金额428739.37元,合计执行到位金额为448939.37元,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剩余金额无法在规定的法定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于2021年6月30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华伟
审判员 梁启刚
审判员 马钰淇
书记员 孙晶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