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甬海执民字第154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370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418872元。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甬海执民字第154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毛建军
审判员张磊
代理审判员张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方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