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宏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汇赢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与宁波汇赢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1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鄞商初字第1007号
原告:宁波宏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马周红。
委托代理人:朱小生。
被告:宁波汇赢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职业不详。
第三人:***,职业不详。
第三人:**才,职业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宏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汇赢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宏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宏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宏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宏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代书记员***